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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施工企業質量管理規範 GB/T50430-2017

來源:ZOBO绿巨人黄色下载 發布日期 2023-05-16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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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總 則

  1.0.1 為加強工程建設施工企業質量管理工作,規範質量管理行為,提升質量管理水平,製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施工企業的質量管理活動。

  1.0.3 施工企業的質量管理活動,除應符合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施工企業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依法設立、具備市場準入條件,從事工程施工相關活動,並履行社會責任的經濟組織。

  2.0.2 質量管理活動 quality management activity

  為達到質量管理要求而實施的活動。

  2.0.3 質量管理製度 quality management statute

  按照質量管理要求建立的適用於一定範圍的質量管理活動準則。質量管理製度規定了質量管理活動的過程、程序、方法、職責。

  2.0.4 質量信息 quality information

  反映工程質量和質量活動過程的數據、資料和知識。

  2.0.5 施工機具與設施 construction machinery and facilities

  為了滿足施工需要而使用的各類機械、設備、工具、臨時道路、供水排水設施、供電設施、供熱設施、供氣設施、通信設施、應急救援設施、檢驗試驗設施、裝置、生產用房(棚)、辦公用房等。


  3 基本規定

  3.1 一般規定

  3.1.1 施工企業應結合自身特點、相關方期望、應對風險和機遇及質量管理需要,建立質量管理體係並形成文件。

  3.1.2 施工企業應對質量管理體係的各項活動進行策劃,並確保質量管理體係有效運行。

  3.1.3 施工企業應檢查、分析、評價和持續改進質量管理活動的過程和結果。

  3.2 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

  3.2.1 施工企業應製定質量方針並形成文件。質量方針應體現企業質量管理的宗旨和戰略方向,在界定的質量管理體係範圍內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依法服務於發包方,增強其滿意程度;

  2 應履行社會責任,樹立企業形象和品牌;

  3 應持續改進質量管理績效。

  3.2.2 最高管理者應對質量方針進行定期評審,根據需要進行修訂。質量方針應在企業內部得到溝通,並可為相關方所獲得。

  3.2.3 施工企業應根據質量方針製定質量目標,明確企業質量管理應達到的水平,質量目標應與企業發展目標相適應。

  3.2.4 施工企業應建立和實施質量目標管理製度。質量目標應分解到相關管理職能、層次和過程,並定期進行考核。

  3.3 質量管理體係的策劃和建立

  3.3.1 施工企業應分析內外部環境,確定與企業發展目標和戰略方向相關的影響質量管理體係的關鍵因素,明確質量管理體係相關方的需求及期望,界定質量管理體係的適用範圍,並對改進機會進行識別。

  3.3.2 施工企業應根據質量管理體係範圍確定質量管理內容。

  3.3.3 施工企業應進行質量管理體係策劃,確定風險和機遇的應對措施,評估潛在影響,使質量管理體係滿足適宜性、充分性、有效性的要求。策劃應包括下列內容:

  1 質量管理活動及相互關係;

  2 質量管理組織機構與職責;

  3 質量管理製度;

  4 質量管理所需的資源。

  3.3.4 施工企業應明確質量管理體係所需的知識,規定獲取知識的渠道、方法、時機和程序,並進行知識更新。

  3.3.5 對質量管理體係變更進行策劃時,施工企業應識別和評價變更的風險與機遇,並保持其連續性和完整性。

  3.3.6 施工企業質量管理體係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1 質量方針和目標;

  2 質量管理體係範圍及說明;

  3 質量管理製度;

  4 質量管理作業文件;

  5 質量管理活動記錄。

  3.3.7 施工企業應確定與質量管理體係有關的溝通活動,對溝通的對象、時機、內容、步驟、方式、責任人作出規定。

  3.4 質量管理體係的實施和改進

  3.4.1 施工企業應確定並提供質量管理體係運行所需的人員、技術、資金、設備、設施、信息和其他資源,工程和服務所需的環境應滿足要求。

  3.4.2 施工企業應集成實施質量管理體係的各項要求。

  3.4.3 施工企業應建立質量管理體係的檢查和監督機製。

  3.4.4 施工企業應評審和改進質量管理體係的有效性和效率。

  3.5 文件和記錄管理

  3.5.1 施工企業應建立並實施文件和記錄管理製度,明確文件和記錄管理的範圍、流程、職責和要求。

  3.5.2 文件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文件應經審批後方可發布;

  2 應根據質量管理需要對文件的適用性進行評審,必要時進行修訂並重新審批、發布;

  3 應識別並獲取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及其他外來文件,控製其發放;

  4 應確保在使用場所獲得所需文件的適用版本;

  5 應保證相關人員明確其活動所依據的文件;

  6 應將作廢文件撤出使用場所或加以標識。

  3.5.3 施工企業應明確記錄管理過程,規定記錄填寫、標識、收集、保管、檢索、保存期限和處置要求。對存檔記錄的管理應符合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


  4 組織機構和職責

  4.1 一般規定

  4.1.1 施工企業應建立質量管理體係的組織機構,配備相應質量管理人員。

  4.1.2 施工企業應規定相關管理層次、部門、崗位的質量管理職責,界定範圍、明確責任和授予權限,並形成文件。

  4.2 組織機構

  4.2.1 施工企業應設立質量管理部門,並規定其組織和協調質量管理工作的職能。

  4.2.2 項目部應根據工程需要和規定要求,設置相應的質量管理部門或崗位。

  4.2.3 各層次質量管理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滿足資源與需求匹配、責任與權利一致的要求。

  4.3 領導作用與管理職責

  4.3.1 最高管理者應證實其對質量管理體係的領導作用和承諾,確保質量管理體係適應市場競爭和企業發展的需要,其管理職責應包括下列內容:

  1 組織質量管理體係策劃;

  2 組織製定、批準質量方針和目標;

  3 確保質量管理體係要求融入企業的業務過程;

  4 促進使用過程方法和基於風險的思維;

  5 建立質量管理的組織機構;

  6 提升員工的質量意識和能力;

  7 確定和配備質量管理所需的資源;

  8 支持其他管理者履行其相關領域的職責;

  9 實施、評價並改進質量管理體係;

  10 確保實現質量管理體係的預期結果。

  4.3.2 施工企業可在最高管理層中設置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宜由最高管理者指定,其管理職責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應協助最高管理者實現其職責;

  2 應協調質量管理體係的相關活動;

  3 應向最高管理者報告質量管理體係的績效和改進的需求;

  4 應落實質量管理體係與外部聯係的有關事宜。

  4.3.3 項目經理應確保工程項目質量管理的有效性,其管理職責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應建立健全項目管理組織和質量管理製度;

  2 應組織實施工程項目質量管理策劃;

  3 應落實項目質量目標實現所需資源;

  4 應組織實施過程質量控製和檢查驗收;

  5 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4.3.4 施工企業質量管理有關部門、崗位的質量管理職責應與管理需求一致,並傳遞到各相關層次。

  4.3.5 當組織機構發生變化時,施工企業應對部門和崗位的管理職責進行相應調整,並確保相關文件進行更新和發布。


  5 人力資源管理

  5.1 一般規定

  5.1.1 施工企業應建立並實施人力資源管理製度,對質量管理人員配置和培訓作出規定。

  5.1.2 施工企業的人力資源規劃應滿足員工職業發展和質量管理需要。

  5.2 人力資源配置

  5.2.1 施工企業應以文件的形式明確與質量管理崗位相適應的人員能力要求,其要求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教育程度;

  2 工作經驗;

  3 培訓規定。

  5.2.2 施工企業應根據質量管理需求配備相應的管理、技術及作業人員。

  5.2.3 各層次管理者應使與質量有關的人員意識到:

  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的重要性,對質量管理有效性的貢獻,偏離質量管理要求的後果。

  5.2.4 施工企業應建立員工考核製度,規定考核內容、標準、方式、頻次,並將考核結果作為人力資源管理評價和質量管理改進的依據。

  5.3 培 訓

  5.3.1 施工企業應識別培訓需求,製定員工培訓計劃,對培訓對象、內容、方式及時間做出安排。

  5.3.2 施工企業對員工的培訓應包括下列內容:

  1 質量方針、目標及質量意識;

  2 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現行標準;

  3 質量管理製度;

  4 專業知識、作業要求;

  5 繼續教育。

  5.3.3 根據崗位特點和需求,施工企業宜分層分類實施培訓。

  5.3.4 施工企業應對培訓效果進行評價,並保存相應記錄。評價結果應用於改進培訓的有效性。


  6 投標及合同管理

  6.1 一般規定

  6.1.1 施工企業應建立並實施工程項目投標及工程合同管理製度,明確投標及工程合同管理的控製流程。

  6.1.2 施工企業應對投標及工程合同管理進行監督控製,並履行工程合同。

  6.2 投標管理

  6.2.1 施工企業應識別投標工程項目的相關要求,其要求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招標文件和相關的明示要求;

  2 發包方未明示但應滿足的要求;

  3 法律法規、國家現行標準要求;

  4 施工企業的相關要求。

  6.2.2 施工企業應通過評審,確認具備滿足工程項目有關要求的能力後依法進行投標,並保證投標文件和投標過程的合規性。

  6.2.3 施工企業應保存評審和投標的相關記錄。

  6.3 合同管理

  6.3.1 工程合同簽訂前,施工企業應評審合同內容,確認合同條件,並保存相關記錄。

  6.3.2 施工企業應依法簽約,並通過合同交底或其他信息傳遞方式,確保相關人員掌握合同的內容和要求。

  6.3.3 對工程合同履行中發生的變更,施工企業應以書麵文件簽認,並作為工程合同的組成部分。變更的內容、程序應符合相關約定。

  6.3.4 在工程合同履行的各階段,施工企業應與發包方或其代表進行有效溝通,確定相關方需求,形成必要記錄,並定期檢查、分析、評價工程合同履行情況。


  7 施工機具與設施管理

  7.1 一般規定

  7.1.1 施工企業應建立並實施施工機具與設施管理製度,對施工機具與設施的配備、安裝、拆除與驗收、使用與維護作出規定。

  7.1.2 施工機具與設施的配置數量、技術性能、使用與維護管理應符合配置計劃、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

  7.1.3 施工機具與設施的檔案或記錄應建立並保存。

  7.2 配 備

  7.2.1 施工機具與設施的配置應滿足工程施工的需求。施工企業應製定施工機具與設施配備計劃,經審批後組織實施。

  7.2.2 施工企業應建立施工機具與設施供應方評價製度。在采購或租賃前應進行供應方評價,並保存相關資料和評價記錄。對供應方的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1 企業資質、經營狀況、信譽;

  2 產品和服務質量;

  3 產品技術性能;

  4 供貨能力和協作水平;

  5 價格。

  7.2.3 采購或租賃施工機具與設施時,施工企業宜與供應方訂立合同,在合同中應明確施工機具與設施的類別、技術性能、質量標準及服務要求事項,並界定合同雙方的相關責任。

  7.3 安裝、拆除與驗收

  7.3.1 施工機具與設施安裝、拆除與驗收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施工企業應對進場的施工機具與設施進行驗收,並保存驗收記錄。

  7.3.2 施工準備過程,施工企業應針對危險性較大或技術複雜的工程,編製專項施工方案,經審批後組織實施。

  7.3.3 安裝、拆除作業前,施工企業應對施工機具與設施的作業人員進行交底,並保存相關記錄。

  7.3.4 施工機具與設施的安裝、拆除作業人員、操作人員、維護人員應培訓合格。施工企業應對各類人員的資格進行審核。

  7.3.5 安裝作業完成後,施工企業應針對施工機具與設施進行檢測和驗收,未經檢測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7.4 使用與維護

  7.4.1 施工機具與設施的使用和維護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和管理製度的規定,不得違章作業。

  7.4.2 施工企業應對施工機具與設施的使用過程進行定期檢查,保持其技術性能安全可靠,並保存相關記錄。

  7.4.3 施工企業應對施工機具與設施供應方的服務過程進行評價。


  8 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管理

  8.1 一般規定

  8.1.1 施工企業應建立並實施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管理製度,對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采購、進場驗收、現場管理及不合格品的控製作出規定。

  8.1.2 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種類、規格、型號、技術性能、職業健康、節能環保及質量標準應符合設計和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

  8.1.3 施工企業應對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采購、驗收、現場管理與不合格的控製實施監督和檢查。

  8.2 采 購

  8.2.1 施工企業應依據設計文件、國家現行相關標準和工程合同要求編製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采購計劃,明確采購方式、種類、規格、型號、數量、交付期、技術性能和質量標準要求,並應經審批後組織實施。

  8.2.2 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采購前,施工企業應對供應方進行評價和選擇,並依據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對工程施工及工程質量的影響程度確定評價方法。當發現供應方服務發生變化時,應進行重新評價。對供應方的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1 企業資質和信譽;

  2 與產品質量、安全、節能、環保相關的技術性能;

  3 供貨能力;

  4 產品價格;

  5 售後服務。

  8.2.3 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采購前,施工企業與供應方宜簽訂采購合同,明確采購產品的種類、技術性能和質量標準要求。

  8.2.4 施工企業對供應方的評價和重新評價過程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工程合同和管理製度的要求,並保存相關記錄。

  8.3 進場驗收

  8.3.1 項目部應對進場的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行驗收,並保存適宜的驗收記錄。驗收的過程、記錄和標識應符合相關要求。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不得用於工程施工。

  8.3.2 施工企業應對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場驗收的內容、方法和時間進行控製,形成記錄,並根據需求到供應方的現場進行驗證。

  8.3.3 施工企業應按工程合同約定對發包方提供的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行識別與驗收,並保存相關記錄。

  8.4 現場管理

  8.4.1 施工企業應對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儲存、保管、發放、使用、搬運、防護實施過程控製,並保存相關記錄。

  8.4.2 施工企業應對涉及工程結構安全、節能、環境保護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標識,並具有可追溯性。

  8.4.3 對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現場管理,施工企業應進行檢查,宜分析和改進相關過程。

  8.4.4 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發生變更時,施工企業應按設計文件、工程合同和相關規定進行控製。

  8.5 不合格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控製

  8.5.1 經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施工企業應采取記錄、標識、隔離的措施,防止其被誤用的可能,並應按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記錄處理結果。

  8.5.2 當發現發包方提供的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現行相關標準規定時,施工企業應向發包方報告,並進行處理,形成記錄。


  9 分包管理

  9.1 一般規定

  9.1.1 施工企業應建立並實施分包管理製度,對分包方選擇、分包項目實施過程管理、分包工程質量驗收作出規定。

  9.1.2 施工企業應將分包工程的管理過程納入質量管理體係,確保分包工程符合設計、國家現行標準和分包合同的要求。

  9.1.3 施工企業應與分包方溝通分包工程的相關信息,並在溝通前確認分包工程的相關要求。

  9.1.4 施工企業應對分包方實施管理,檢查、監督分包合同履行情況,項目部應對分包項目實施現場檢查控製。

  9.2 分包方選擇

  9.2.1 施工企業應按管理製度規定的標準和評價方法,依據工程項目需要經評價後選擇分包方,並保存相關記錄。對分包方的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1 經營許可和施工資質;

  2 工程業績與社會信譽;

  3 人員結構、執業資格和素質;

  4 施工機具與設施;

  5 專業技術和施工管理水平;

  6 協作、配合、服務和抗風險能力。

  9.2.2 分包合同應依據總包合同的約定和工程需要訂立,明確雙方的質量責任,並經企業授權人員審核。

  9.3 分包項目實施過程管理

  9.3.1 施工企業應對分包方的下列施工和服務條件進行驗證和確認:

  1 項目管理機構;

  2 進場人員的數量和資格;

  3 主要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4 投入的施工機具與設施。

  9.3.2 分包項目實施前,施工企業應對分包方進行施工和服務要求交底,審批分包方編製的施工和服務方案。

  9.3.3 施工企業應對分包方的下列施工和服務過程及結果進行監督管理:

  1 關鍵崗位、人員變動、技術措施、質量控製和材料驗收;

  2 施工進度、安全條件、汙染防治和服務水平。

  9.3.4 對分包方的履約情況應進行評價並保存記錄,作為重新評價、選擇分包方和改進分包管理的依據。

  9.3.5 分包工程在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變更,施工企業應履行審批手續,進行審核驗證。分包工程變更文件應作為分包合同的補充內容。

  9.4 分包工程質量驗收

  9.4.1 分包方應對分包工程進行自檢。施工企業應依據設計文件、分包合同和國家現行相關標準規定的程序對分包工程實施驗收,並保存驗收記錄。

  9.4.2 對分包工程質量驗收過程發現的問題,施工企業應提出整改要求並跟蹤複查。

  9.4.3 分包工程竣工後,施工企業應按國家現行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竣工檔案資料歸檔要求和分包合同約定,驗收分包方移交的歸檔資料。


  10 工程項目質量管理

  10.1 一般規定

  10.1.1 施工企業應建立並實施工程項目質量管理製度,對工程項目質量管理策劃、工程設計、施工準備、過程控製、變更控製和交付與服務作出規定。

  10.1.2 項目部應負責實施工程項目質量管理活動。施工企業應對項目部的質量管理活動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考核。

  10.2 策 劃

  10.2.1 施工企業應收集工程項目質量管理策劃所需的信息。

  10.2.2 施工企業應實施工程項目質量管理策劃,並明確下列策劃內容:

  1 質量目標;

  2 項目質量管理組織機構和職責;

  3 工程項目質量管理的依據;

  4 影響工程質量因素和相關設計、施工工藝及施工活動分析;

  5 人員、技術、施工機具及設施資源的需求和配置;

  6 進度計劃及偏差控製措施;

  7 施工技術措施和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專項方法;

  8 工程設計、施工質量檢查和驗收計劃;

  9 質量問題及違規事件的報告和處理;

  10 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11 信息、記錄及傳遞要求;

  12 與工程建設相關方的溝通、協調方式;

  13 應對風險和機遇的專項措施;

  14 質量控製措施;

  15 工程施工其他要求。

  10.2.3 工程項目質量管理策劃的結果應經審批後方可實施。

  10.2.4 施工企業應對項目質量管理策劃的結果實行動態管理,控製策劃的更改過程,評審變更的風險和機遇,調整相關策劃結果並監督實施。

  10.3 工程設計

  10.3.1 施工企業應建立工程設計質量管理製度,按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進行工程設計,並對工程設計質量進行控製。

  10.3.2 施工企業應明確工程設計的依據,對其內容進行校對、審核,並保存相關記錄。

  10.3.3 施工企業應按設計策劃安排對工程設計進行評審、驗證和確認。評審、驗證和確認記錄應予以保存。

  10.3.4 設計結果應滿足實現預期目的、保證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所需的工程和服務特性,符合合同要求,並形成文件,經審批後使用。

  10.3.5 施工企業應明確設計變更及其授權要求和批準方式,規定變更所需的評審、驗證和確認程序,並保存相關記錄。

  10.4 施工準備

  10.4.1 施工企業應依據工程項目質量管理策劃的結果進行施工準備。項目部應根據約定接收設計文件、參加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並對結果進行確認。

  10.4.2 項目部應確認施工現場已具備開工條件,進行報審、報驗,提出開工申請,經批準後方可開工。

  10.4.3 施工企業應對工程項目質量管理策劃結果進行交底,並應明確交底的層次、階段及相應的對象、內容和方式,保存適當記錄。

  10.5 過程控製

  10.5.1 施工企業應對施工過程進行控製,通過下列活動保證工程項目質量:

  1 正確使用工程設計文件、施工規範和驗收標準,適用時,對施工過程實施樣板引路;

  2 調配合格的操作人員;

  3 配備和使用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施工機具、檢測設備;

  4 進行施工和檢查;

  5 對施工作業環境進行控製;

  6 合理安排施工進度;

  7 對成品、半成品采取保護措施;

  8 對突發事件實施應急響應與監控;

  9 對能力不足的施工過程進行監控;

  10 確保分包方的施工過程得到控製;

  11 采取措施防止人為錯誤;

  12 保證各項變更滿足規定要求。

  10.5.2 當施工過程的結果不能通過其後工程的檢驗和試驗完全驗證時,項目部應在工程實施前或實施中進行下列確認:

  1 對技術文件和工藝進行評審;

  2 對施工機具與設施、人員的能力進行核實;

  3 定期或在人員、材料、工藝參數、設備、環境發生變化時,重新進行確認;

  4 記錄必要的確認活動。

  10.5.3 項目部應負責工程移交期間的防護管理。

  10.5.4 根據施工狀態的控製需求,施工企業應進行施工過程標識,重要過程應具有可追溯性。

  10.5.5 對工程項目使用的發包方和供方財產,施工企業應按約定對其進行妥善管理。

  10.5.6 施工企業應保持與工程建設相關方的溝通、協商,對相關信息進行處理,並保存必要的記錄。溝通、協商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工程質量情況;

  2 工程變更與洽商要求;

  3 工程質量有關的其他事項。

  10.5.7 施工企業應建立和保持施工過程中的質量記錄,記錄的形成應與工程施工過程同步,包括下列內容:

  1 圖紙的接收、發放、會審與設計變更的有關記錄;

  2 施工日記;

  3 交底記錄;

  4 崗位資格證明;

  5 工程測量、技術複核、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6 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檢查驗收記錄;

  7 施工機具、設施、檢測設備的驗收及管理記錄;

  8 施工過程檢測、檢查與驗收記錄;

  9 質量問題的整改、複查記錄;

  10 項目質量管理策劃結果規定的其他記錄。

  10.6 變更控製

  10.6.1 工程項目施工過程發生變化時,施工企業應對施工變更進行評估和控製。

  10.6.2 施工企業應規定相關層次施工變更的管理範圍、崗位責任和工作權限,項目部應明確施工變更的工作流程和方法。

  10.6.3 施工變更控製應確保質量偏差得到有效預防。變更控製應依據下列程序實施:

  1 變更的需求和原因確認;

  2 變更的溝通與協商;

  3 變更文件的確認或批準;

  4 變更管理措施的製定與實施;

  5 變更管理措施有效性的評價。

  10.6.4 項目部應實施和跟蹤施工變更管理,進行偏差控製。

  10.7 交付與服務

  10.7.1 施工企業應按工程合同約定進行工程竣工交付。

  10.7.2 施工企業應策劃並組織服務活動的實施。服務活動宜包括下列內容:

  1 工程保修;

  2 提供工程使用說明;

  3 非保修範圍內的維修;

  4 工程合同約定的其他服務。

  10.7.3 在規定期限內,施工企業對服務的需求信息應作出響應,並對服務質量進行控製、檢查和驗收。

  10.7.4 施工企業應收集服務的相關信息,分析發包方的滿意程度,評價質量管理持續滿足發包方需求的能力。


  11 工程質量檢查與驗收

  11.1 一般規定

  11.1.1 施工企業應建立並實施質量檢查與驗收管理製度,明確各管理層次對工程質量檢查與驗收的職責和程序,並對檢查、驗收、檢測設備管理、質量問題與事故處理作出規定。

  11.1.2 施工企業應對工程質量檢查與驗收活動進行策劃,內容包括檢查和驗收的依據、內容、步驟、對象、人員、職責、時間、抽樣、方法和記錄。

  11.1.3 實施工程質量檢查、驗收、檢測和相關資料管理的人員應具備相應資格和能力。

  11.2 檢 查

  11.2.1 項目部應根據工程質量檢查策劃的安排,對工程質量實施檢查,跟蹤整改情況,並保存相應的檢查記錄。

  11.2.2 施工企業應實施工程質量檢查,並對項目部的工程質量檢查活動進行監控。

  11.3 驗 收

  11.3.1 施工企業應按設計文件和質量驗收標準、規範、規程實施質量內部驗收。過程驗收和竣工驗收應符合要求,項目部應在自檢合格後報驗。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轉入下道工序或交付。

  11.3.2 施工企業應參加發包方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並對驗收過程發現的質量問題進行整改。

  11.3.3 施工企業應按建設工程竣工檔案資料歸檔的相關要求,收集、整理工程竣工資料。工程竣工驗收後,按合同要求向相關方移交工程竣工檔案資料。

  11.4 檢測設備管理

  11.4.1 根據工程質量檢查和驗收需要,施工企業應確定和配備相應的檢測設備。

  11.4.2 施工企業對檢測設備的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根據需要采購或租賃檢測設備,並對檢測設備供應方進行評價;

  2 應使用前對檢測設備進行檢查驗收;

  3 應按規定的周期檢定或校準檢測設備,標識相應狀態,確保其在有效期內使用,並保存檢定或校準記錄;

  4 應對國家或地方沒有校準標準的檢測設備製定相應的校準依據;

  5 應對檢測設備進行維護和保養,在使用期間保持其完好狀態;

  6 應在發現檢測設備失準時評價和記錄已測結果的有效性,並對檢測設備產生的質量問題采取適當措施;

  7 對應用於質量檢測的計算機軟件在使用前的確認與再確認進行要求。

  11.5 質量問題與事故處理

  11.5.1 施工企業應對工程質量問題進行分析處理。發生質量事故時,應報告相關方,並配合事故調查處理。

  11.5.2 施工企業應對影響工程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質量問題,製定專項整改方案,並經相關方確認後實施。質量問題的整改處理結果應進行檢查。

  11.5.3 施工企業應明確和實施質量事故責任追究的流程和方法。

  11.5.4 施工企業應保存質量問題和事故處理相關記錄,作為工程質量改進的信息。


  12 質量管理檢查、分析、評價與改進

  12.1 一般規定

  12.1.1 施工企業應建立並實施質量管理檢查、分析、評價和改進管理製度。

  12.1.2 施工企業應明確各管理層次和崗位的質量管理檢查、分析、評價、改進職責,相關人員應具備規定的能力和資格。

  12.1.3 施工企業宜采用現代信息技術和手段,提升質量管理的有效性和效率。

  12.2 檢 查

  12.2.1 施工企業應根據質量管理需求進行質量管理檢查,製定年度審核和例行檢查計劃。審核和檢查結果應形成文件。

  12.2.2 質量管理檢查策劃應明確檢查的內容、時機、步驟、人員安排、檢查責任、組織管理、記錄和發現問題時的處理要求。

  12.2.3 質量管理檢查策劃應依據下列要求:

  1 質量管理職責;

  2 質量管理的重要過程和薄弱環節;

  3 相關的建議和需求;

  4 以往質量管理檢查的結果。

  12.2.4 質量管理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法律法規、國家現行相關標準和工程合同的執行情況;

  2 質量管理製度及其作業文件的落實情況;

  3 各層次管理職責的落實程度;

  4 質量目標的實現效果和工程質量的符合程度;

  5 企業和相關方整改要求的落實情況。

  12.2.5 施工企業應實施年度審核和例行檢查計劃,編製審核和檢查報告,對於審核和檢查中的不合格情況應提出整改要求,並形成相關記錄。

  12.3 分 析

  12.3.1 質量管理分析應確保其結果的有效性,分析程序包括下列內容:

  1 收集質量管理信息;

  2 進行數據統計分析;

  3 確定質量管理狀態;

  4 形成信息分析結果。

  12.3.2 施工企業應規定收集質量管理信息的途徑,獲取下列相關信息:

  1 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

  2 工程項目質量管理策劃結果;

  3 質量管理組織機構和人力資源管理;

  4 合作方的質量管理能力;

  5 工程設計校審和批準、工程質量檢查和驗收、各類質量管理檢查和評價;

  6 工程建設相關方對質量管理的評價;

  7 法律法規、國家現行標準的執行情況;

  8 外部供應方、分包方的績效;

  9 行業、專業機構的質量信息及其他施工企業的經驗教訓;

  10 市場需求及工程質量發展趨勢;

  11 知識管理的情況。

  12.3.3 依據獲取的質量管理信息,施工企業應進行質量管理分析,識別需要改進的領域和需求。質量管理分析的結果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工程建設相關方對工程質量與質量管理的滿意程度;

  2 工程設計、工程施工和服務質量滿足要求的程度;

  3 與供應方、分包方合作的情況;

  4 工程質量、質量管理發展趨勢以及改進的需求。

  12.4 評 價

  12.4.1 最高管理者應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策劃並實施質量管理評價,識別改進機會、提出改進需求,並形成質量管理評價記錄。

  12.4.2 質量管理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1 質量管理體係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2 工程設計、施工和服務質量管理發展趨勢、潛在問題預測;

  3 應對風險和機遇措施的有效性;

  4 以往質量管理評價的跟蹤措施;

  5 資源的充分性;

  6 改進機會和體係變更需求。

  12.5 改 進

  12.5.1 施工企業可依據質量管理分析和評價結果,持續改進質量管理體係的效率與效益。

  12.5.2 根據已識別的質量改進需求,施工企業應確定改進的優先順序、領域、目標和措施,實施與驗證改進措施的有效性,並根據需求修改相應的管理製度。質量改進措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對已發生質量問題的原因進行分析,並製定和實施糾正措施;

  2 應對質量問題可能導致的風險進行分析,並製定和實施應對措施;

  3 應對質量改進有利的機遇進行分析,並製定和實施應對措施。

  12.5.3 對改進措施中所識別的新的質量問題或控製需求,施工企業應對製定的糾正措施或應對風險和機遇的措施在實施前進行評價,以確保相關措施的充分性。

  12.5.4 按企業發展需求,施工企業應采用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和技術,創新質量管理機製、製度和方法。

  12.5.5 施工企業應保存質量管理改進活動的相關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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