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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ZOBO绿巨人黄色下载 發布日期 2023-05-24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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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可以了解更多關於學校教育 解決方案、產品和案例 等信息。1 總則
1.0.1 為了規範消防通信指揮係統設計,構建完整的消防通信指揮技術支撐體係,提高消防部隊滅火救援能力,滿足各級消防責任轄區和跨區域作戰指揮通信需要,保護公民生命、財產和社會公共安全,製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新建、改建、擴建的消防通信指揮係統設計。
1.0.3 消防通信指揮係統的設計應遵循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適應撲救火災和處置其他災害事故的需要,並與通信、網絡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發展相協調,做到安全實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4 消防通信指揮係統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0.1 消防通信指揮中心 fire communication and command center
設在消防指揮機構,能與公安機關指揮中心、政府相關部門互聯互通,具有受理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報警、滅火救援調度指揮、情報信息支持等功能的部分。
2.0.2 移動消防指揮中心 mobiles fire communication and command center
設在消防通信指揮車等移動載體上,具有在火場及其他災害事故現場或消防勤務現場進行通信組網、指揮通信、情報信息支持等功能的部分,是消防通信指揮中心的延伸。
2.0.3 火警受理子係統 fire alarm acceptance sub-system
消防通信指揮係統中,通過通信網絡,接收、處理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報警和相關信息的部分。主要設備有火警受理終端、消防站火警終端等。
2.0.4 跨區域調度指揮子係統 cross-zone command and dispatch sub-system
消防通信指揮係統中,通過通信網絡,進行跨區域滅火救援調度指揮的部分。主要設備有調度指揮終端等。
2.0.5 現場指揮子係統 fireground command sub-system
消防通信指揮係統中,通過通信網絡,在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現場進行滅火救援指揮、情報信息支持的部分。主要設備有現場指揮終端、便攜式消防作戰指揮平台等。
2.0.6 指揮模擬訓練子係統 command simulation drill sub-system
消防通信指揮係統中,利用係統資源對消防指揮人員進行滅火救援模擬指揮訓練的部分。
2.0.7 消防圖像管理子係統 graphical fire information sub-system
消防通信指揮係統中,綜合應用與滅火救援有關的圖像信息資源,實施可視指揮的部分。
2.0.8 消防車輛管理子係統 fire vehicle management sub-system
消防通信指揮係統中,對消防車輛的位置、運行及作戰狀態、上裝、車載器材等信息進行動態管理的部分。主要設備有車載終端等。
2.0.9 消防指揮決策支持子係統 fire command and decision-making supporting sub-system
消防通信指揮係統中,綜合集成數據、模型、知識等信息,通過預案、輔助決策專家係統,為滅火救援指揮提供決策支持的部分。
2.0.10 指揮信息管理子係統 command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ub-system
消防通信指揮係統中、對滅火救援信息進行采集、存儲、處理,提供信息查詢、分析、共享的部分。
2.0.11 消防地理信息子係統 geographical fire information sub-system
消防通信指揮係統中,利用地理信息技術的空間分析和可視化平台,將滅火救援指揮數據信息與空間信息關聯,並對地圖數據、屬性數據等進行統一管理及維護的部分。
2.0.12 消防信息顯示子係統 fire information display sub-system
消防通信指揮係統中,對匯集到消防通信指揮中心的圖像、數據及文字等進行組合選取和顯示的部分。
2.0.13 消防有線通信子係統 fire wire communication sub-system
消防通信指揮係統中,利用有線通信網絡和設備,傳輸消防語音、數據和圖像等信息的部分。上要設備有接警調度程控交換機等。
2.0.14 消防無線通信子係統 fire wireless communication sub-system
消防通信指揮係統中,利用無線通信網絡和設備,傳輸消防語音、數據和圖像等信息的部分。
2.0.15 消防衛星通信了係統 fire satellite communication sub-system
消防通信指揮係統中,利用衛星通信網絡和設備,傳輸消防語音、數據和圖像等信息的部分。
3 係統技術構成
3.0.1 消防通信指揮係統可分為國家、省(自治區)、地區(州、盟)消防通信指揮係統和城市消防通信指揮係統等類型。
3.0.2 消防通信指揮係統的技術構成可由通信指揮業務、信息支撐、基礎通信網絡等三部分組成(圖3.0.2),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通信指揮業務部分主要包括火警受理子係統、跨區域調度指揮子係統、現場指揮子係統、指揮模擬訓練子係統等,分別實現接收和處理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報警、消防力量調度、滅火救援指揮以及訓練培訓等通信指揮、業務功能;
2 信息支撐部分主要包括消防圖像管理子係統、消防車輛管理子係統、消防指揮決策支持子係統、指揮信息管理了係統、消防地理信息子係統、消防信息顯示子係統等,為通信指揮業務提供信息支持;
3 基礎通信網絡部分主要包括消防有線通信子係統、消防無線通信子係統、消防衛星通信子係統等,以計算機通信網絡為基礎,構成集語音、數據和圖像等為一體的消防綜合信息傳輸網絡。
4 係統功能與主要性能要求
4.1 係統功能
4.1.1 消防通信指揮係統應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1 責任轄區和跨區域滅火救援調度指揮;
2 火場及其他災害事故現場指揮通信;
3 通信指揮信息管理;
4 通信指揮業務模擬訓練;
5 城市消防通信指揮係統應能集中接收和處理責任轄區火災及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危險化學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災害、建築坍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空難、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眾遇險事件等災害事故報警。
4.2 係統接口
4.2.1 消防通信指揮係統應具有下列通信接口:
1 公安機關指揮中心的係統通信接口;
2 政府相關部門的係統通信接口;
3 滅火救援有關單位通信接口;
4 公網移動無線數據通信接口。
4.2.2 城市消防通信指揮係統應具有下列接收報警通信接口:
1 公網報警電話通信接口;
2 城市消防遠程監控係統等專網報警通信接口;
3 固定報警電話裝機地址和移動報警電話定位地址數據傳輸接口。
4.3 係統主要性能
4.3.1 消防通信指揮係統的主要性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能同時對2起以上火災及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危險化學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災害、建築坍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空難、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眾遇險事件等災害事故進行滅火救援調度指揮;
2 能實時接收所轄下級消防通信指揮中心或消防站發送的信息,並保持數據同步;
3 工作界麵設計合理,操作簡單、方便;
4 具有良好的共享性和可擴展性;
5 采用北京時間計時,計時最小量度為秒,係統內保持時鍾同步;
6 城市消防通信指揮係統應能同時受理2起以上火災及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危險化學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災害、建築坍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空難、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眾遇險事件等災害事故報警;
7 城市消防通信指揮係統從接警到消防站收到第一出動指令的時間不應超過45s。
4.4 係統安全
4.4.1 消防通信指揮係統的物理安全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係統設備運行環境具有防雷、防火、防靜電、防塵、防腐蝕等措施;
2 能提供穩定的供電環境;
3 符合國家現行有關電磁兼容技術標準。
4.4.2 消防通信指揮係統的信息安全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分級設置操作權限;
2 設置防火牆等安全隔離係統;
3 安裝防病毒軟件,並能定期升級;
4 具有計算機終端漏洞掃描、修補和係統補丁升級、分發功能;
5 對信息數據進行備份和恢複。
4.4.3 消防通信指揮係統的運行安全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重要設備或重要設備的核心部件應有備份;
2 指揮通信網絡應相對獨立、常年暢通;
3 能實時監控係統運行情況,並能故障告警;
4 係統軟件不能正常運行時,能保證電話接警和調度指揮暢通;
5 火警電話呼入線路或設備出現故障時,能切換到火警應急接警電話線路或設備接警;
6 火警調度電話專用線路或設備出現故障時,能利用其他有線、無線通信方式進行調度指揮。
5 子係統功能及其設計要求
5.1 火警受理子係統
5.1.1 火警受理子係統的基本工作流程(圖5.1.1)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通過公用或專用報警通信網,接收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報警;
2 辨別火警真偽,定位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地點,確定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類型和等級;
3 自動或人工編製滅火救援力量出動方案;
4 將第一出動力量的出動指令下達到消防站,向滅火救援有關單位發出災情通報和聯合作戰要求;
5 建立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檔案,生成報表。
5.1.2 火警受理子係統的接收報警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能接收公網固定或移動電話報警;
2 能接收城市消防遠程監控係統等設備的報警;
3 能接收其他專網電話報警;
4 可接收公網發送的短信或彩信報警。
5.1.3 火警受理子係統的警情辨識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能接收並顯示固定報警電話的主叫號碼、用戶名稱、裝機地址;
2 能接收並顯示移動報警電話的主叫號碼、定位地址;
3 通過報警電話裝機地址或定位地址能進行火場及其他災害事故現場的快速定位;
4 通過輸入單位名稱、地址、街道、目標物、電話號碼等能進行火場及其他災害事故現場的快速定位;
5 能判除誤報警或假報警;
6 重複報警能給出提示信息,確認後可合行到同一個事件處理;
7 能確定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類型;
8 能確定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等級。
5.1.4 火警受理子係統的編製出動方案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能檢索相應的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出動方案,許可進行編輯調整;
2 能根據消防實力及各種加權因素、升級要素等編製等級出動方案;
3 能人工編製隨機出動方案。
5.1.5 火警受理子係統應能提供轄區消防站和消防車輛位置信息,能顯示消防車輛的待命、出動、到場、執勤、檢修等狀態,能按消防站序號、距現場地點的距離、車輛類型等對相關消防車輛進行排序,供編製出動方案時快速選擇。
5.1.6 火警受理子係統的下達出動指令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能以語音、數據形式將出動指令下達到消防站;
2 能對消防站警燈、警鈴、火警廣播、車庫門等的聯動控製裝置發出控製指令;
3 能向供水、供電、供氣、醫療、救護、交通、環衛等滅火救援有關單位發送災情通報和聯合作戰要求。
5.1.7 火警受理係統應能建立每起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檔案,實時記錄火警受理全過程的文字、語音、圖像等信息。生成有關的統計報表。
5.1.8 火警受理全過程的錄音錄時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能自動識別有線電話、無線電台的通話狀態,啟動錄音和結束錄音;
2 錄音錄時路數不應少於同時並行的通話路數;
3 錄音記錄應與接處警記錄相關聯;
4 可在授權終端上選擇回放錄音,並應能進行數據轉儲和備份;
5 錄音文件的保存不應少於6個月,記錄的原始信息也不能被修改;
6 應能顯示錄音通道的狀態和存儲介質的剩餘容量,當記錄信息超過設定的存儲容量的閾值時,應能給出提示信息。
5.1.9 火警受理終端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火警受理終端可設置在城市消防通信指揮中心或公安機關指揮中心。設置在公安機關指揮中心的火警受理終端應與設置在城市消防通信指揮中心的跨區域調度指揮終端互聯,保持接處警數據同步並能信息共享;
2 火警受理終端設置數量不應少於2套;
3 口接警量大的城市,可將火警受理終端分為接警和處警終端,同時進行接警和處理;
4 每套火警受理終端坐席可設置多個顯示屏,能分別顯示本規範第5.1.10條規定的工作界麵;
5 火警受理終端坐席之間能進行警情轉移,多個終端可協同處警;
6 具有明顯的火警電話呼入信號提示。
5.1.10 火警受理終端應具有下列工作界麵:
1 接警和調度電話、無線電台操作窗口;
2 錄音和回放操作窗口;
3 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編號、報警時間、報警主叫號碼、報警人姓名、報警地址錄入窗口;
4 火場及其他災害事故現場的單位名稱、地址及責任消防站錄入窗口;
5 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具體情況錄入窗口;
6 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類型選擇錄入窗口;
7 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等級選擇錄入窗口;
8 編製出動方案和下達出動指令操作窗口;
9 消防車輛屬地、類型、狀態顯示窗口;
10 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事件列表和處理狀態顯示窗口;
11 日期、時鍾和氣象信息顯示窗口;
12 本規範第5.9.1條規定的消防地理信息顯示窗口;
13 本規範第5.7節規定的消防指揮決策支持功能操作窗口;
14 火警受理信息記錄管理操作窗口;
15 上崗、離崗等值班管理操作窗口。
5.1.11 消防站火警終端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每個消防站應設置消防站火警終端;
2 應能以語音和圖文形式接收出動指令,並應打印出車單;
3 應能自動或手動啟動警燈、警鈴、火警廣播、車庫門等的聯動控製裝置;
4 應能錄入或更新本站的消防實力、滅火救援裝備器材、滅火劑等消防資源信息數據;
5 應能檢索查詢本規範第5.8.3條~第5.8.7條規定的信息;
6 錄音錄時功能應符合本規範第5.1.8條的規定。
5.2 跨區域調度指揮子係統
5.2.1 跨區域調度指揮子係統的基本工作流程(圖5.2.1)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接收下級消防通信指揮中心和現場報告的災情信息,接收上級消防通信指揮中心、公安機關指揮中心和政府相關部門發送的災情通報和力量調度指令;
2 對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類型、等級、發展趨勢進行判斷;
3 按預案、等級調度方案、隨機調度方案進行消防力量調度;
4 依據決策支持信息,綜合分析製訂滅火救援方案,並實施指揮;
5 對調度指揮全過程的文字、語音、圖像等信息進行實時記錄。
5.2.2 跨區域調度指揮子係統的災情接收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能接收下級通信指揮中心和本級現場指揮子係統報送的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信息、出動力量和處置情況等相關信息;
2 能接收上級消防通信指揮中心、公安機關指揮中心和政府相關部門發送的災情通報和力量調度指令。
5.2.3 跨區域調度指揮子係統的災情判斷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能檢索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類型和等級數據庫;
2 能對接收的災情作出類型、等級及發展趨勢判斷。
5.2.4 跨區域調度指揮子係統的力量調度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能依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預案、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等級、消防實力數據庫,隨機編製消防力量調度方案;
2 能以語音、數據及指揮視頻形式下達跨區域調度命令;
3 能向醫療、救護、交通、安監等滅火救援有關單位發出災情通報和聯合作戰要求。
5.2.5 跨區域調度指揮子係統的決策指揮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能依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預案、決策支持數據庫,隨機編製滅火救援作戰方案;
2 能以語音、數據及指揮視頻形式下達跨區域作戰指揮命令。
5.2.6 跨區域調度指揮子係統應能實時記錄調度指揮全過程的文字、語音、圖像等信息,並應自動存入相應的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檔案中,生成有關的統計報表。
5.2.7 跨區域調度指揮終端應具有下列工作界麵:
1 力量調度電話、無線電台操作窗口;
2 錄音和回放操作窗口;
3 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信息、出動力量和處置情況信息顯示窗口;
4 災情判斷信息顯示窗口;
5 上級消防通信指揮中心、公安機關指揮中心和政府相關部門傳輸的災情通報和力量調度指令顯示窗口;
6 編製和下達力量調度方案操作窗口;
7 指揮決策支持信息顯示窗口;
8 編製滅火救援作戰方案和下達跨區域作戰指揮命令操作窗口;
9 調度指揮信息記錄管理顯示窗口。
5.3 現場指揮子係統
5.3.1 現場指揮子係統的基本工作流程(圖5.3.1)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接收有關火災及災害事故情況通報和現場滅火救援行動指令;
2 采集火災及災害事故數據、現場環境信息、現場滅火救援力量裝備等信息;
3 製訂現場滅火救援行動方案,下達滅火救援行動命令;
4 將火災及災害事故態勢、現場環境、現場滅火救援行動等信息報送消防通信指揮中心;
5 將現場滅火救援全過程的文字、語音、圖像等信息進行實時記錄。
5.3.2 現場指揮子係統的接收指令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能接收消防通信指揮中心的災情通報和滅火救援行動指令;
2 能接收公安機關指揮中心、政府相關部門的災情通報和滅火救援行動指令。
5.3.3 現場指揮子係統采集的現場信息應包括下列內容:
1 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態勢信息;
2 到達現場的消防車輛、人員、滅火救援裝備器材、滅火劑等信息;
3 現場氣象、道路、消防水源、建(構)築物等環境信息;
4 現場實況圖像信息。
5.3.4 現場指揮子係統的作戰指揮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能對災情作出類型、等級及發展趨勢判斷;
2 能依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預案、決策支持數據庫,隨機編製滅火救援作戰方案;
3 能以語音、數據及指揮視頻形式下達滅火救援行動命令。
5.3.5 現場指揮子係統報送的現場信息應包括下列內容:
1 火場及其他災害事故現場態勢信息;
2 現場氣象、道路、消防水源、建(構)築物等環境信息;
3 現場滅火救援行動信息;
4 現場實況圖像信息。
5.3.6 現場指揮子係統應能實時記錄現場指揮通信全過程的文字、語音、圖像等信息,並應存入相應的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檔案中,生成有關的統計報表。
5.3.7 現場指揮全過程的錄音錄時功能應符合本規範第5.1.8條的規定。
5.3.8 現場指揮子係統的現場通信組網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能通過外接電話接口或衛星通信鏈路,在現場開通市話等有線電話;
2 可通過車載電話交換機和有線電話通信線路,開通現場有線電話指揮通信網絡;
3 能接入多種通信係統或設備,進行不同通信網絡的語音、數據通信交換;
4 能通過圖像傳輸設備傳輸現場實況圖像;
5 具有現場指揮廣播擴音功能;
6 現場無線通信組網功能應符合本規範第5.12節的規定;
7 衛星通信組網功能應符合本規範第5.13節的規定。
5.3.9 現場指揮子係統的圖像信息應用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能接入消防通信指揮中心傳輸的消防圖像監控信息、公安圖像監控信息;
2 能召開現場視音頻指揮會議,並能參加公安機關、政府相關部門召開的視音頻會議;
3 具有現場圖像預顯、存儲、檢索、回放等功能。
5.3.10 現場指揮子係統的現場通信控製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能顯示呼入電話號碼;
2 能進行電話呼叫、應答、轉接;
3 能顯示無線通信信道的收發狀態及使用單位、工作頻率等屬性,能顯示無線電台用戶的通話狀態及身份碼,具有無線通信信道保護及多種控發方式功能;
4 能進行無線電台用戶的呼叫、應答、轉接,重點用戶的呼叫應有明顯的聲光指示;
5 能進行有線、無線會議式指揮通話,具有指揮預案編輯及頻率配置等功能;
6 能進行衛星通信鏈路的建立和撤收;
7 能進行現場圖文信息的切換顯示;
8 能進行交互式多媒體作戰會議操作;
9 具有撤退、遇險等緊急呼叫信號的發送功能;
10 能進行現場指揮廣播擴音操作;
11 可對各種電氣設備進行集集中控製和監測。
5.3.11 現場指揮終端等設備應具有下列工作界麵:
1 本規範第5.3.2條~第5.3.10條規定的信息顯示和功能操作窗口;
2 消防地理信息顯示窗口;
3 各種電氣設備控製操作和狀態監測顯示窗口。
5.3.12 便攜式消防作戰指揮平台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位置定位、導航功能;
2 具有現場消防地理信息顯示窗口;
3 具有本規範第5.7.3條規定的消防指揮決策支持功能操作窗口;
4 具有現場作戰指揮信息錄入窗口,錄入的信息不可更改;
5 具有一鍵快速進入火災撲救、搶險救援、信息查詢功能窗口;
6 能基於現場消防地理信息、消防水源和滅火救援預案等進行滅火救援作戰部署標繪、臨機災害處置方案編製;
7 具有滅火救援數據關聯、信息查詢、語音提示功能;
8 能與移動消防指揮中心進行實時數據傳輸;
9 具有測風、測溫度、測距離、望遠、夜視、擴音、警示等功能。
5.3.13 現場指揮子係統的消防信息顯示應符合本規範第5.10節的規定。
5.3.14 現場指揮設備的裝載體及必要的保障設施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5.4 指揮模擬訓練子係統
5.4.1 指揮模擬訓練子係統的模擬訓練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能根據滅火救援預案進行三維動態仿真演練;
2 能對重特大火災及災害事故跨區域作戰、多層次現場指揮進行模擬訓練;
3 能依據滅火救援指揮評價體係,對指揮效果進行三維動態仿真評估。
5.4.2 指揮模擬訓練子係統的虛擬仿真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能建立火災及災害事故、滅火救援車輛、人員、裝備器材、場景等三維動態模型;
2 能將滅火救援二維文字預案轉換為三維動態的數字化預案;
3 能依據滅火救援指揮方案,編輯設計滅火救援指揮三維動態的數字化預案。
5.5 消防圖像管理子係統
5.5.1 消防圖像管理子係統應能接入現場指揮子係統采集、傳輸的火場及其他災害事故現場實況圖像信息。
5.5.2 消防圖像管理子係統應能接收在城市消防重點區域、消防重點建(構)築物、消防重點部位設置的消防監控圖像信息采集點采集、傳輸的實況圖像信息。
5.5.3 消防圖像管理子係統應能與公安圖像監控係統聯網,獲取重點區域、重點部位、重點道路圖像信息。
5.5.4 消防圖像管理子係統應能接收在轄區消防站設置的遠程監控圖像信息采集點采集、傳輸的執勤備戰、接警和火警出動等實況圖像信息。
5.5.5 消防圖像管理子係統應能接收消防車輛實時上傳的實況圖像信息。
5.5.6 消防圖像管理子係統應能接入消防指揮視音頻會議,並應能參加公安機關、政府相關部門召開的視音頻會議。
5.5.7 消防圖像管理子係統應能集中管理和按權限調配控製各類圖像信息資源。
5.5.8 消防圖像管理子係統應能對各類圖像信息進行存儲和檢索回放。
5.6 消防車輛管理子係統
5.6.1 消防車輛管理子係統的車輛監挖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能接收並顯示車載終端發送的消防車輛佗置、運行(速度、行駛方向)、底盤、上裝、車載器材、視音頻、大氣環境等實時狀態信息;
2 能顯不消防車輛動態軌跡,並具有曆史軌跡回放功能;
3 具有分級、分區域和特定消防車輛監控管理功能。
5.6.2 消防車輛管理子係統的滅火救援信息傳輸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能接收並顯示車載終端發送的待命、出動、途中、到場、出水、運水、停水、返隊、執勤、檢修等作戰狀態;
2 能向車載終端發送出動指令、行進目的地、行車路線;
3 能向車載終端發送與滅火救援有關的簡要文字信息,並能實現群發;
4 能接收並顯示車載終端發送的與滅火救援有關的簡要文字信息。
5.6.3 消防車輛管理子係統的車載終端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能定位本車的位置;
2 能將本車位置、運行、底盤、上裝、車載器材、視音頻、大氣環境等信息實時發送給消防通信指揮中心;
3 能將本車待命、出動、途中、到場、出水、運水、停水、返隊、執勤、檢修等作戰狀態等信息實時發送給消防通信指揮中心;
4 能接收、顯示或語音播報消防通信指揮中心發送的出動指令、行進目的地、行車路線;
5 能接收、顯示或語音播報消防通信指揮中心發送的與滅火救援有關的簡要信息;
6 能向消防通信指揮中心發送與滅火救援有關的簡要文字信息;
7 能查詢顯示常用目的地、重點目標以及水源分布等地理信息;
8 能人工設定或接收消防通信指揮中心發送的行車目的地;
9 能自動生成行車路線,顯示行車距離和時間;
10 具有語音提示引導車輛行進功能;
11 偏離導航路線時能自動重新計算行進路線。
5.6.4 消防車輛管理子係統的性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車輛定位允許水平偏差應為±15m;
2 車載終端係統啟動時間不應大於90s;
3 車載終端定位功能啟動時間不應大於180s;
4 應能同時監控不少於2個滅火救援現場的消防車輛位置、狀態。
5.7 消防指揮決策支持子係統
5.7.1 消防指揮決策支持子係統應能檢索查詢本規範第5.8.3條~第5.8.7條規定的信息。
5.7.2 消防指揮決策支持子係統的預案管理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能提供製作模板,編製轄區或跨區域各類滅火救援預案,建立預案庫;
2 能根據災害事故類型、等級等輸入條件,進行比對匹配,查找相應的預案;
3 能在一個預案的基礎上做編輯修改,形成新的預案;
4 能按預案製作歸屬或訪問控製權限,提供預案的增加、修改、刪除等功能;
5 具有預案下載、打印等輸出功能。
5.7.3 消防指揮決策支持子係統的輔助決策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能采集錄入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數據和現場環境信息;
2 能應用滅火救援模型、專家知識、典型案例等對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的發展趨勢和後果進行評估;
3 能提供相應的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處置對策;
4 能計算現場需要的消防車輛、滅火救援裝備器材、滅火劑;
5 能提供現場消防車輛、滅火救援裝備器材、滅火劑差額增補方案;
6 能編製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處置方案.方案內容包括文字、態勢圖、表格等要素;
7 能標繪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影響範圍及趨勢、滅火救援態勢、臨機災害處置方案、滅火救援作戰部署等;
8 具有災害處置方案的推演和編輯修訂功能。
5.8 指揮信息管理子係統
5.8.1 指揮信息管理子係統的信息管理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能對本規範第5.8.3條~第5.8.7條規定的信息進行錄入、編輯、更新;
2 能對各類信息進行分類匯總、歸檔存儲;
3 能與公安機關指揮中心、政府相關部門等相關業務信息交互、共享;
4 能在消防基礎數據平台層麵上與消防監督、部隊管理、社會公眾服務等業務信息係統相關信息交互、共享;
5 能實現不同數據庫管理係統之間的數據移植、轉換、關聯、整合;
6 能根據應用需求對各類信息進行檢索查詢、統計分析,並能以圖表方式展現;
7 能根據應用需求對重要、敏感的信息實行關聯、跟蹤和預警;
8 能通過信息網絡發布各類信息及其統計分析結果;
9 能對數據進行備份和恢複;
10 具有用戶管理、權限管理、版本管理功能。
5.8.2 指揮信息管理子係統的信息分類與編碼、數據結構、信息交換標準等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5.8.3 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類信息應包括接收報警情況、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類型、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等級等。
5.8.4 消防資源類信息應包括消防實力、消防車輛狀態、滅火救援裝備器材、消防水源、滅火劑、滅火救援有關單位、滅火救援專家、戰勤保障等信息。
5.8.5 消防指揮決策支持類信息應包括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危險化學品、各類火災與災害事故特性、滅火救援技戰術以及氣象等信息。
5.8.6 滅火救援行動類信息應包括各類滅火救援預案信息、力量調度和滅火救援行動情況等。
5.8.7 滅火救援記錄和統計類信息內容應包括接處警錄音錄時信息、滅火救援作戰記錄信息、滅火救援統計信息等。
5.9 消防地理信息子係統
5.9.1 消防地理信息子係統應能與火警受理子係統關聯應用,並應顯示下列內容:
1 定位顯示固定報警電話和移動報警電話的地理位置;
2 定位顯示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現場的地理位置;
3 顯示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現場的道路、消防水源、建(構)築物等信息;
4 檢索顯示消防實力、滅火救援裝備器材、滅火劑、公安警力、滅火救援有關單位等分布信息;
5 顯示消防車輛到達現場的最佳行車路線、行車距離和時間。
5.9.2 消防地理信息子係統應能與跨區域調度指揮子係統和現場指揮子係統關聯應用,並應顯示下列內容:
1 定位顯示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現場的地理位置;
2 顯示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現場的道路、消防水源、建(構)築物、力量部署等信息;
3 檢索顯示消防實力、滅火救援裝備器材、滅火劑、公安警力、滅火救援有關單位等分布信息;
4 顯示消防車輛到達現場的最佳行車路線、行車距離和時間。
5.9.3 消防地理信息子係統應能與消防車輛管理子係統關聯應用,並應顯示出動消防車輛的實時位置和動態軌跡。
5.9.4 消防地理信息子係統應能與消防指揮決策支持子係統關聯應用,標繪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影響範圍及趨勢、滅火救援態勢、臨機災害處置方案、滅火救援作戰部署等。
5.9.5 消防地理信息子係統直能與消防圖像管理子係統關聯應用,定位顯示各類信息采集點分布信息。
5.9.6 地理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5.9.7 消防地理信息子係統的地圖數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基礎信息包括行政區、建(構)築物、道路、水係、地形、植被等;
2 警用信息包括人員、案(事)件、公共場所、城市交通、門牌號碼、單位、公安機關、公共基礎設施等;
3 消防專業信息包括消防水源、消防站、消防企業、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重大危險源、滅火救援有關單位等。
5.9.8 消防地理信息子係統在全國範圍宜采用不低於1:250000地形圖數據,省(自治區)範圍內宜采用不低於1:50000地圖數據,市區範圍宜采用不低於1:2000地圖數據,郊區、農村範圍宜采用不低於1:10000地圖數據。
5.9.9 消防地理信息子係統的地圖數據顯示控製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地圖數據的顯示應包括街路名稱、起點、終點、街路級別、長度、寬度、交叉路口、路麵情況等;
2 廣域消防地圖能顯示行政區及道路、消防水源、消防站分布等;
3 接警消防地圖能顯示消防站轄區及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等;
4 滅火戰區地圖能顯示以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地點為中心的作戰區域及道路、消防水源、建(構)築物、力量部署等相關信息;
5 具有地圖的放大、縮小、平移、漫遊功能;
6 能注記設置地圖要素顯示的符號、文字;
7 能按顯示範圍和比例尺,自動切換圖層或區域;
8 能支持影像圖疊加顯示。
5.9.10 消防地理信息子係統的地址匹配分析與定位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能設定組合條件進行模糊查詢;
2 能根據道路、小區、單位、水源、消火栓、消防站的名稱或地址等,在地圖上進行精確或模糊定位。
5.9.11 消防地理信息子係統的量測分析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能對道路、消防水源、建(構)築物等目標進行距離測量;
2 能對道路、消防水源、建(構)築物等目標進行麵積測量;
3 能對指定的目標集合中的地理目標進行周邊分析;
4 具有最佳行車路徑分析功能。
5.9.12 消防地理信息子係統的製圖輸出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能製作地圖輸出模板並予以存儲;
2 能設置地圖的圖廓、標題、圖例、指北針、比例尺等各種地圖要素整飾;
3 能提供點、線、麵和文字等地圖標注工具;
4 能打印輸出地圖;
5 能將地圖以網絡方式發布。
5.10 消防信息顯示子係統
5.10.1 消防信息顯示子係統應能接入和集中控製管理本規範第5.10.3 條規定的信息。
5.10.2 消防信息顯示子係統的切換控製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能對視頻信息進行顯示控製,對音頻信息進行播放控製;
2 具有多種組合顯示模式,能實現不同模式的切換;
3 具有多個視頻圖像和計算機畫麵的同屏混合顯示功能;
4 能通過網絡進行遠程切換控製;
5 具有交互式電子白板功能。
5.10.3 消防信息顯示子係統應能顯示下列內容:
1 轄區消防隊站、值班信息;
2 轄區消防車輛類型、數量和待命、出動、到場、執勤、檢修等狀態;
3 日期、時鍾;
4 當前天氣、溫度、濕度、風向、風力;
5 當前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信息;
6 滅火救援統計數據;
7 本規範第5.5.1條~第5.5.7條規定的圖像信息;
8 火警受理、調度指揮、現場指揮等業務應用係統的信息。
5.10.4 消防信息顯示子係統的軟硬件設備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5.10.5 消防信息顯示子係統的技術性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能支持從640×480到1600×1200的各種分辨率信號;
2 屏幕亮度能適應高照度環境,亮度均勻性應大於90%;
3 屏幕水平視角180°,垂直視角不應小於:80°;
4 能支持控製協議/因特網互聯協議(TCP/IP)等協議,網絡接口應為10M/100M以太網;
5 應具有模塊式結構,易於檢修;
6 大屏幕投影組合牆的拚縫間隙不應大於1mm;
7 應采用全中文圖形界麵,操作控製簡單。
5.11 消防有線通信子係統
5.11.1 消防有線通信子係統應具有下列火警電話呼入線路:
1 與城市公用電話網相連的語音通信線路;
2 與專用電話網相連的語音通信線路;
3 與城市消防遠程監控係統報警終端相連的語音、數據通信線路;
4 查詢固定報警電話裝機地址和移動報警電話定位信息的數據通信線路。
5.11.2 消防有線通信子係統應具有下列火警調度專用通信線路:
1 連通上級消防通信指揮中心的語音、數據、圖像通信線路;
2 連通轄區消防站的語音、數據、圖像通信線路;
3 連通公安機關指揮中心和政府相關部門的語音、數據通信線路;
4 連通供水、供電、供氣、醫療、救護、交通、環衛等滅火救援有關單位的語音通信線路。
5.11.3 消防有線通信子係統應具有下列日常聯絡通信線路:
1 內部電話通信線路;
2 對外聯絡電話通信線路;
3 公安專網電話通信線路。
5.11.4 與城市公用電話網相連的火警電話中繼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中等以上城市宜采用數字中繼方式接入本地電話網,小城市可根據本地電話網情況采用數字中繼方式或模擬中繼方式接入本地電話網;
2 火警電話中繼線路應采用雙路由方式與城市公用電話網相連;
3 采用數字中繼方式入網時,應具有火警應急接警電話線路;
4 火警電話呼入應設置為被叫控製方式;
5 本地電話網應在火警電話呼叫接續過程中提供主叫電話號碼;
6 本地電話網應提供主叫電話用戶信息(用戶名稱和裝機地址等),通過專用數據傳輸線路在火警應答後5s內送達火警受理終端。
5.11.5 各類火警電話中繼線路數量應符合表5.11.5的規定。
表5.11.5 城市火警電話中繼線路數量
注:“類別”欄內的城市規模根據國家有關城市規模劃分標準和城市的規劃情況確定。
5.11.6 火警調度語音專線和數據專線宜采用直達專線的形式,數據專線帶寬不應小於2M。
5.11.7 接警調度程控交換機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提供計算機與電話集成(CTI)接口;
2 具有基本呼叫接續功能,能對公網、專網電話進行呼叫接續和轉接;
3 具有雙向通話的組呼功能,組呼用戶數不應少於8方,能實現任一方的加入和拆除;
4 具有實現廣播會議電話功能,會議方不應少於16方,能實現任一方的加入和拆除;
5 能對預先設置的多個電話進行輪詢呼叫;
6 具自監聽、強插、強拆和掛機回叫功能;
7 能在坐席間相互轉接,完成呼叫轉接、代接功能,在此過程中呼叫數據同步轉移;
8 具有話務統計功能,能統計呼入次數、接通次數、排隊次數、早釋次數和平均通話時長等數據;
9 電話報警接續中具有第四位攔截功能;
10 接收通信網局間信令中送來的報警電話號碼。
5.11.8 火警電話呼入排隊方式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坐席全忙時應能將火警電話呼入進行排隊,並應向排隊用戶發送語音提示或回鈴音;
2 重點單位報警可優先分配;
3 不同局向的報警呼入可優先分配;
4 坐席離席時可不分配火警電話呼入。
5.11.9 火警電話呼入時坐席分配可采用下列方式:
1 按順序依次循環向各坐席分配;
2 按設定的固定順序依次分配;
3 對空閑時間最長的坐席優先分配;
4 向一組坐席同時分配報警呼叫,先應答者接聽;
5 根據坐席業務類型和技能等級分配。
5.12 消防無線通信子係統
5.12.1 消防無線通信網絡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能設置獨立的消防專用無線通信網,或加入公安集群無線通信係統,並在係統中設置消防分調度台和一定數量的獨立編隊(通話組),建立滅火救援調度指揮網;
2 省(自治區)消防無線通信子係統應有跨區域聯合作戰指揮通信的能,地區(州、盟)消防無線通信子係統應有全地區(州、盟)滅火救援指揮通信的能力;
3 城市消防無線通信子係統應能保障城市消防轄區覆蓋通信、現場指揮通信、滅火救援戰鬥通信;
4 應能在發生自然災害或突發技術故障造成大範圍通信中斷時,通過衛星電話、短波電台等設備,提供應急通信保障;
5 與地方專職消防隊等其他滅火救援力量在災害事故現場的協同通信時,應臨時配發參戰指揮員無線電台,加入現場指揮網內通信,參戰隊數量很大時,應另行組建現場協同通信網;
6 參與滅火救援聯合作戰時,應能保持獨立的消防通信體係,消防指揮員(聯絡員)加入負責現場全麵指揮單位的通信網;
7 在無線電通信盲區,可通過移動通信基站,采用通信中繼等方式,保證無線通信不間斷;
8 在地鐵、隧道、地下室等地下空間內,可采用地下無線中繼等方式,實現無線通信。
5.12.2 城市消防無線通信網應由以下三級網組成:
1 消防一級網(城市消防轄區覆蓋網),適用於保障城市消防通信指揮中心與移動消防指揮中心和轄區消防站固定電台、車載電台之間的通信聯絡,在使用車載電台的條件下,可靠通信覆蓋區不應小於城市轄區地理麵積的80%;
2 消防二級網(現場指揮網),適用於保障火場及其他災害事故現場範圍內各級消防指揮人員之間的通信聯絡;
3 消防三級網(滅火救援戰鬥網),適用於火場及其他災害事故現場範圍內各參戰消防隊內部的指揮員、戰鬥班班長、駕駛員、特勤搶險班戰鬥員之間的通信聯絡。
5.12.3 消防無線通信子係統的數據通信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能建立火場及其他災害事故現場與消防通信指揮中心的移動數據通信鏈路;
2 在火場及其他災害事故現場應能實現情報信息、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處置方案、現場滅火救援行動方案、指揮決策數據等信息的查詢、傳輸;
3 通過公網進行數據通信時應具有移動接入安全措施;
4 數據通信的傳輸速率、誤碼率等應能滿足滅火救援作戰指揮的需求。
5.12.4 消防無線通信子係統的工作頻率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能充分利用消防專用頻率組網;
2 應能根據需求和當地情況申請背景噪聲小、傳輸特性好、不與民用大功率發射設備同頻段的民用頻率;
3 消防跨區域聯合作戰通信專用頻點不得設任何控製信令;
4 每個消防站應有一個專用信道,或通過無支援關係消防站的頻率複用,達到每個消防站有一個專用信道;
5 無線電台的預置信道數量不應小於16。
5.12.5 消防無線通信子係統設備的工作環境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發射機的最大輸出功率、固定天線的架設高度應符合當地無線電管理部門規定的要求;
2 城市消防通信指揮中心建築物周邊200m範圍內,不宜有大功率無線發射設備和能夠產生強電磁場的電氣設備;
3 通信基站應有防雷與接地設施。
5.12.6 消防無線通信子係統的通信天線杆塔的架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城市消防通信指揮中心應設置永久性無線通信天線杆塔,距離城市消防通信指揮中心較遠的消防站也應設永久性天線杆塔;
2 通信天線杆塔的天線平台應設高度不低於1.20m的欄杆,塔身應設檢修爬梯和安全護欄,塔身較高時應加設休息平台;
3 通信天線杆塔設計應按照永久荷載、可變荷載和偶然荷載最不利的組合考慮。
5.13 消防衛星通信子係統
5.13.1 消防衛星通信子係統的基本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根據需求設置固定衛星站、移動(車載、便攜)衛星站,建立與消防通信指揮中心之間點對點通信;
2 應能與地麵有線和無線通信網絡相結合,互為補充;
3 應具有雙向通信能力,能以透明方式實現語音、數據、圖像等傳輸;
4 應提供以太網接口(IP),能與各種通信終端設備連接,傳輸符合控製協議/因特網互聯協議(TCP/IP)的信息;
5 數據通信速率應能滿足業務需求,並具有動態的按需分配帶寬功能;
6 衛星站應具備電動捕星或快速自動捕星(程序引導)功能;
7 移動衛星站架設和開通時間不應大於15min。
5.13.2 消防衛星通信子係統的傳輸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語音傳輸速率不應小於8Kbit/s;
2 數據傳輸速率不應小於64Kbit/s;
3 圖像傳輸速率不應小於384Kbit/s。
5.13.3 消防衛星通信子係統應采用Ku頻段衛星轉發器。
5.13.4 消防衛星通信子係統的建站和使用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衛星通信設備應具有國家主管部門頒發的產品許可證。
6 係統的基礎環境要求
6.1 計算機通信網絡
6.1.1 計算機通信網絡構成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網絡宜為交換式快速以太網;
2 宜采用星型拓撲結構;
3 局域網主幹網絡線路速率不應低於1000Mbit/s,到各終端計算機網絡接口不應低於100Mbit/s;
4 應能根據係統內各不同組成部分功能及數據處理流向適當劃分虛擬局域網(VLAN)。
6.1.2 計算機通信網絡性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能滿足語音、數據和圖像的多業務應用需求;
2 具有全網統一的安全策略、服務質量(QoS)策略、流量管理策略和係統管理策略;
3 能保證各類業務數據流的高效傳輸,時效性強,延時小;
4 具有良好的擴展性能,能支持未來擴充需求。
6.2 係統的供電
6.2.1 係統的供電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通信指揮中心的供電應按一級負荷設計;
2 省(自治區)、大中型城市消防通信指揮中心的主電源應由兩個穩定可靠的獨立電源供電,並應設置應急電源,其他城市消防通信指揮中心的主電源不應低於兩回路供電;
3 係統配電線路應與其他配電線路分開,並應在最末一級配電箱處設自動切換裝置;
4 係統由市電直接供電時,電源電壓變動、頻率變化及波形失真率應符合計算機電源電能質量參數表的規定(表6.2.1-1),超出此規定時,應加調壓設備;
表6.2.1-1 計算機電源電能質量參數表
5 通信設備的直流供電係統應由整流配電設備和蓄電池組組成,可采用分散或集中供電方式供電,其中整流設備應采用開關電源,蓄電池應采用閥控式密封鉛酸蓄電池;
6 通信設備的直流供電係統應采用在線充電方式以全浮充製運行,直流基礎電源電壓應為48V。基礎電源電壓變動範圍和雜音電壓要求應符合表6.2.1-2的規定;
表6.2.1-2 基礎電源電壓變動範圍和雜音電壓要求
電壓(V) |
電信設備受電
端子上電壓變
動範圍(V)
|
電源雜音電壓
|
||
衡重雜音
(mV)
|
峰-峰值雜音
|
|||
頻段(kHz)
|
指標(mV)
|
|||
-48
|
-40~-57
|
≤2
|
0~20
|
≤200
|
7 係統供電線路導線應采用經阻燃處理的銅芯電纜,交流中性線應采用與相線截麵相等的同類型的電纜;
8 係統配備的發電機組應具有自動投入功能;
9 消防站應設置通信專用交流配電箱,其電源容量不應小於5kV·A。
6.2.2 不間斷電源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不間斷和無瞬變要求的交流供電設備宜采用不間斷電源;
2 接警、調度係統采用在線式不間斷電源供電時,在外部市電斷電後應能保證所有設備正常供電時間不小於12h;有後備發電係統時,不間斷電源應能保證正常供電時間不小於2h。
6.3 係統的防雷與接地
6.3.1 係統的雷電防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物電子信息係統防雷技術規範》GB 50343的有關規定。
6.3.2 係統的接地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機房交流功能接地、保護接地、直流功能接地、防雷接地等各種接地宜共用接地網,接地電阻應按其中最小值確定;
2 當接地采用分設方式時,各接地係統的接地電阻應按設備要求的最小值確定;
3 建築防雷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
4 機房內應做等電位聯結,並設置等電位聯結端子箱。工作頻率小於30kHz且設備數量較少的機房,可采用單點接地方式;工作頻率大於300kHz且設備台數較多的機房,可采用多點接地方式;
5 機房內應設接地幹線和接地端子箱;
6 當各係統共用接地網時,宜將各係統分別采用接地導體與接地網連接。
6.3.3 共用接地係統中接地體、接地引入線、接地總匯集線和接地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接地係統中的垂直接地體宜采用長度不小於2.5m的鍍鋅鋼材,其接地體上端距地麵不宜小於0.7m;
2 接地引入線宜采用40mm×4mm或50mm×5mm的鍍鋅扁鋼,長度不宜超過30m;
3 接地總匯集線應采用截麵積不小於160mm²的銅排或相同電阻值的鍍鋅扁鋼;
4 接地線不得使用鋁材。一般設備(機架)的接地線應使用截麵積不小於16mm²的多股銅線。
6.4 係統的綜合布線
6.4.1 係統的綜合布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綜合布線係統工程設計規範》GB 50311的有關規定。
6.4.2 控製線路及通信線路采用暗敷設時,宜采用金屬管或經阻燃處理的硬質塑料管保護,並應敷設在不燃燒體的結構層內,其保護層厚度不宜小於30mm。當采用明敷設時,應采用金屬管或金屬線槽保護,並應在金屬管或金屬線槽上采取防火保護措施。
6.4.3 控製及通信線路垂直幹線宜通過電纜豎井敷設,並應與強電線路的電纜豎井分別設置。
6.5 係統的設備用房
6.5.1 係統的設備用房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計算機場地通用規範》GB/T 2887和《電子信息係統機房設計規範》GB 50174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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